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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新闻发布会 

2021.06.22

[王斌]: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04]

[王斌]: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是关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大事。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10:01:41]

[王斌]: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先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1:57]

[王斌]:

首先我们有请李睿懿先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10:02:13]

[李睿懿]: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现将《意见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0:02:40]

[李睿懿]:

一、《意见二》的制定背景

[10:03:06]

[李睿懿]:

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注重综合施策、源头治理的同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为此,中央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四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其关联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10:03:38]

[李睿懿]: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另外,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我们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10:05:06]

[李睿懿]: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实斗争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意见二》。《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我们相信,《意见二》的制定出台,对于政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10:06:02]

[李睿懿]:

二、《意见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0:07:05]

[李睿懿]:

《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10:07:17]

[李睿懿]:

(一)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在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对我境内群众疯狂实施诈骗。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同时,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为此,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此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借此机会,我也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10:08:09]

[李睿懿]: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宽严相济,确保良好社会效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对于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是明确的、坚定的,不变的,但指的是总体从严,同时也要求宽以济严。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0:11:06]

[李睿懿]:

(二)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

一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惩治,必须斩断其帮助链条,实行全方位、全链条、无死角打击,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在《意见一》规定一些关联犯罪的基础上,《意见二》针对其他一些上下游关联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规定了处理原则。同时,为继续全面深入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意见二》在《意见一》已规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种常见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新出现的较为普遍的3种行为方式。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标准更加全面。

[10:12:51]

[李睿懿]:

二是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如前所述,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乱象势在必行。去年10月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借此机会,我也要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10:13:46]

[李睿懿]:

(三)继续坚持依法惩处方针,注重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

一是进一步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意见一》根据实际情况,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方便了执法办案,初步解决了此类案件管辖难的问题。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此外,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10:17:07]

[李睿懿]:

二是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为解决异地办案调取证据问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信息化平台作用,《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10:19:05]

[李睿懿]:

此外,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0:19:39]

[李睿懿]:

有关《意见二》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10:20:00]

[王斌]:

感谢李睿懿先生的发布。

[10:20:11]

[王斌]: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

[10:20:54]

[法治日报记者]:

请介绍一下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总体情况?谢谢。

[10:21:21]

[姜国利]:

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一类新型网络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4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赵克志国务委员和公安部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作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迅速掀起新一轮打击攻势,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今年5月,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46万起,与4月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发展,传统犯罪加快向互联网蔓延变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依然艰巨繁重。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打击治理,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为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是始终保持严打高压。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出重拳、下狠手、用重典,深入推进“云剑2021”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大案攻坚,组织集群战役,深挖幕后“金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二是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检察、法院、通信、金融等部门,打团伙、摧网络、断通道,严厉打击、整治、惩戒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全力开展预警防范。全国公安机关将把预警防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力开展事前预警、事中拦截、事后追缴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发案,最大力度地挽回损失。四是强力推进综合治理。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通信、金融、互联网等部门,不断提升行业治理力度,净化网络生态空间。依托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清理黑灰产业,铲除犯罪土壤。五是全力开展反诈宣传。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诈宣传活动,提高反诈宣传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不断提升群众防骗识骗能力。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打一场反诈人民战争。谢谢大家。

[10:24:45]

[王斌]:

下面继续提问。

[10:25:30]

[10:24:45]

[王斌]:

下面继续提问。

[10:25:30]

[中国新闻网]:

我们注意到,《意见(二)》第十六条用较长篇幅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了规定,请问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如何把握?谢谢。

[10:26:32]

[刘太宗]:

您提得这个问题很好。正如您所说,《意见二》十分重视在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设置专条即第十六条作了规定。第十六条是《意见二》中篇幅较长的一条,而且从一开始的一款内容扩展到现在的三款。为何要作出这样的设置,主要有这么三个考虑。

第一,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要指示的积极举措。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如何把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到位,执法司法机关要更加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坚持惩治、预防和治理的有机统一,综合发挥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的效应,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这是适应打击治理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团伙化、链条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皆有,地位作用各不相同。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一条上中下游紧密分工、密切关联的黑灰产业链。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团伙、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这是提升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质效的具体要求。从当前办理案件看,涉案人员“三低”(即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于这些人员尤其是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方面因素,依法审慎作出司法决定。这有助于更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诈骗犯罪团伙,最大程度推动追赃挽损,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第十六条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作了三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全面贯彻,主要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总体要求,这是第一款规定要旨。这一要求适用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要注意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重视收集审查证明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内部分工、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证据,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层级地位、具体行为和作用大小。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突出重点从严打击,这是第二款规定要旨,指导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如何落实好从严的要求。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从严惩处。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上述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该羁押就要予以羁押,一般应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

三是区分对象从宽处理,这是第三款规定要旨,指导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如何掌握好从宽的标准。要准确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主从犯,对于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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