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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修改之后,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除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下是重婚罪司法解释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关于重婚罪的定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同居与重婚界定标准概论

    婚姻法修改之后,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除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出台后,社会界对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问题感到盲然。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不再受理,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又不过问,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同居关系不通过有关部门解除,当事人再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全文>>

    ◇我国新婚姻法对重婚/婚外同居的惩治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律对重婚的规定相对欠缺一些,旧婚姻法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治措施。立法的不足,客观上纵容了重婚、“包二奶”等违法现象的滋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修订后的新婚姻法加大了对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的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总则中重申“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通过刑法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1、同时,针对刑法中关于重婚罪客观方面规定不够明确的缺点,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修改现行《刑法》,在其中对“配偶”和“婚姻”等争议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求在短时间内对现行《刑法》做修改是不大可能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刑事法律是很严肃的,随便修改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并且,即使现在能够对《刑法》进行修改,要在其中对“配偶”和“婚姻”等概念进行十分详尽、细致的规定也是很难的,毕竟立法是十分讲求简洁性的,不可能对一个或几个概念作冗长的解释。因此,在现阶段,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废除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关于事实婚姻和重婚罪规定的缺陷

    1、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模糊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自建国以来,从1950年一一1994年,曾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立法机关坚持婚姻登记制度原有立法不改变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先后对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完全承认、不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但是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大都十分粗略,只是简单的规定未经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能否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已,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连续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而对于什么是事实婚姻,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都没有做出规定。上世纪之末,都寄希望于在新的世纪开始,对旧的《婚姻法》进行修改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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