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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面对着现在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心中存在的更多的是警惕,更多的是疑问,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与行为和成年人之间有较大差异而显现的特殊性,指导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对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和处置方式引入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因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已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所在。通过对潢川县法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65件78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就法庭教育提出以下浅见。

   一、法庭教育不足的主要表现

   1、法庭教育的时间不明确。由于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故应从刑事案件立案、送达起诉之时即开展法制教育及法律解释、说明工作,直至判决生效。但开庭前相关说服工作是否属于法庭教育,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庭教育始于何时不明确。

   2、法庭教育的主体范围不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是法庭教育的主体范围并无异议,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属于法庭教育的主体范围,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庭教育的做法不一,有时会引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强烈情绪反应。

   3、法庭教育的内容规定太单一。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正确对待审判等法庭教育的内容,能够正确认识,但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认识不够深刻,由此影响了法庭教育的效果。

   4、法庭教育的对象是否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争议。实践中,不能正确认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且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往往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甚至还存在个别法定代理人借出席庭审阻碍、干扰法庭审判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法定代理人法庭教育,但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法定代理人列为法庭教育的对象,给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5、对不认罪或作无罪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存在逻辑困境。由于实践中的法庭教育都是置于法庭辩论之后、最后陈述之前,如果在未下判决之前即对不认罪或作无罪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有“有罪教育”的嫌疑,也有违司法公正。

   二、针对以上不足提出的几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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